本文目录一览:
- 1、古代十恶不赦中的十恶指的是什么?
- 2、“十恶不赦”是指哪十恶?这些罪过连皇帝也无权赦免?
- 3、中国古代十大恶是什么
- 4、人们常说的十恶不赦,分别是哪十恶?
- 5、中国古代十大恶是什么?
- 6、十恶具体是指哪些罪?
古代十恶不赦中的十恶指的是什么?
“十恶”是中国封建社会十类重罪的总称,这些罪行被古代封建统治者认为是不被原谅的最重的罪,故称“十恶”。
“十恶不赦”一词是有渊源的。“十恶”指的是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齐律》提出了“重罪十条”。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重罪严惩制度,并在唐朝沿袭。犯“十恶”的犯人,按律绝不赦免。
一、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二、谋大逆,指毁坏皇家的宗庙、陵寝、宫殿的行为。
三、谋叛,指叛逃到敌对国家。
四、恶逆,指晚辈殴打杀害祖父母、父母以及姑、舅、叔等长辈和尊亲。
五、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或肢解人的。
六、大不敬,指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七、不孝,指咒骂、控告以及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辈死后亡匿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
八、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九、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
十、内乱,指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十恶不赦”是指哪十恶?这些罪过连皇帝也无权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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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但凡说到某个人坏到了极致,往往都会咬牙切齿,用“十恶不赦”来形容此人的恶行,以此表达自己的愤怒。“十”在语境中表示最多、全了、满了,十恶不赦,那就是恶贯满盈。
古人往往给敌人列上十大罪名,以便出师有名,到了隋唐,经过隋代《开皇律》与唐代《唐律疏议》对之的进一步的修订,就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罪名说法。
第一罪为谋反,这一条最好理解,任何世代,企图推翻皇帝坐龙椅的,都是最大的罪行,抄家灭族没有一点商量余地,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第二为谋大逆,大逆这个词,从现代人的角度来看,似乎和谋反是一个近义词。但实际上,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是比谋反低一个等次,虽然没谋朝篡位,但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对于古代至高无上的皇权来说,这种行为,就相当于是在藐视皇权,一样是死罪。
第三为谋叛,指叛国罪。这与谋反有明显的不同,谋叛是叛逃到其它敌对国家。当然,在古代中国,除非是那种常年割据的南北朝时期,或者军阀混战的乱世,谋叛这种罪名,一般是很少出现的。
第四为恶逆,古代中国,受儒家文化熏陶,所以古代统治者,往往讲究以孝字治天下。讲究的是孝顺父母,亲善兄弟。指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死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及父母。而恶逆的罪名要是一旦坐实了,那是可以直接在官府被乱棍打死的。
第五为不道,指的是那种灭绝人性的惨案。 比如说,现代一些杀人狂,作案之后的罪名,在古代就叫做不道。另外,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去杀人,比如肢解之类的,这种罪行也叫作不道。简单来说,就是残忍的杀人。
第六是大不敬,这种罪行,和古代的大逆有点类似,都是冒犯了皇权的威严。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危害了君王的安全和名誉,连给皇帝做东西质量不好也属于这个罪名。
第七为不孝,这个罪名,和之前的恶逆有点像,但又要比真正的恶逆轻很多,指咒骂、控告以及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辈死后亡匿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另外,在古代的时候,和父母分居,也算是不孝的表现之一。要是按这个标准来看的话,今天绝大多数现代人,估计都算是不孝了。
第八为不睦,对于不睦这个罪行,不同的朝代可能解释不太一样。古代的时候,有些朝代指的是单纯字面上的解释,指父亲或者亲戚之间不和睦。而有些时候,则指的是谋杀某些亲属,或者女子殴打丈夫。简单来说,不睦这个罪行,可以类比于恶逆。犯罪成功就叫恶逆,犯罪未遂就叫不睦。
第九为不义,指殴打、杀死官员及老师,丈夫死后不举哀并作乐改嫁等。在中国古代,义字往往和孝字并称。孝义二字,是儒家文化的一个核心。孝字主要是对亲人长辈,那么义字就是对亲人以外的各种 社会 关系。所以,不义也是一项大罪。
第十为内乱,是十恶中的最后一项罪名。所谓的内乱,一般是指强行发生关系,与祖父、父亲的妾通奸等,这类罪行大多处以绞刑。隋唐之后,将乱伦等都纳入范围之中。在不同的朝代,对这项罪名的惩罚力度也略有不同。最有名的比如浸猪笼,在一些县以下的亲族治理的地方,女子通奸,是可以被亲族长辈合法杀掉的。要是这个罪名一直都能贯彻的话,那唐朝的李治,在娶了武则天之后,马上就要被处以绞刑了。
这十种罪名,虽然各有不同。但从古代统治者的角度看来,这十种罪行,其实都是在威胁自己的统治,或者让国家容易变得不安定的罪行,是不可饶恕的。比如不孝或者内乱,看起来是和皇帝本人没什么关系。但如果发生的多了的话,极易导致 社会 混乱,威胁皇权的统治。而且,对于古代以礼法治国的皇权来说,这些大大违背礼制的事情,在道义上也是完全不能接受的。从隋唐之后,“十恶”就被列为不可饶恕的重罪,而“十恶不赦”也成了人们的口头禅,说到了今天。
[img]中国古代十大恶是什么
我们经常说的成语“十恶不赦”,相信很多人对其内涵并不是太清楚,其实,这一成语有它的渊源,说起它的形成,就不能不从我国的法律制度来看。
魏晋南北朝时期,历代都进行了法律法典的编纂,而在这些法律法典中,比较有影响的有魏时的《魏律》,北朝时的《齐律》,而后来据说的“十恶”最早也就出现在《齐律》中,当时称为“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集中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对人民的残酷镇压,它把劳动人民反封建统治的斗争等作为“重罪十条”的主要条款写进法律,把“重罪十条”称为“十恶”,并且规定绝不赦免,而到了隋唐就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说法,所以说隋唐“十恶不赦”其实原来是出自于《齐律》的“重罪十条”。而它的主要内容有:
一、谋反。指的是以各种手段企图推翻封建政权的,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二、谋大逆。指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寝、宫殿的行为。
三、谋叛。指叛国罪。这与谋反有明显的不同,谋叛是叛逃到其它敌对国家。
四、恶逆。指打杀祖父母、父母以及姑、舅、叔等长辈和尊亲。
五、不道。杀不应该处死因的三人以上以及肢解人体。
六、大不敬。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七、不孝。指咒骂、控告以及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辈死后亡匿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
八、不睦。殴打、控告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长以及小功尊属。
九、不义。指殴打、杀死长官(一般指州县长官),丈夫死后不举哀并作乐改嫁等。
十、内乱。指与祖父、父亲的妾通奸。
从“十恶”的内容,我们明显可以看出它的封建法律的阶级性。因为它绝大多数条款都是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而“十恶不赦”自从《齐律》出现这些条款后一直沿用到宋元明清,因为封建统治阶级把它看成是维护自己统治的重要工具。
人们常说的十恶不赦,分别是哪十恶?
开宗明义,“十恶”,最早出现于佛经中,是佛教用语。佛经被翻译传播之后,“十恶”开始进入律法正式成为一个法律名词。
01 先说“十恶”在佛教中的来历与含义
据《高僧传》记载,早在前秦苻坚建元年间(公元386年),竺佛念就译出了《增壹阿含经》;在晋隆安二年(公元398年)以前,僧伽提婆也译出了《长阿含经》,这些翻译的经文中就出现了“十恶”一词。随后,直接以“十恶”为名的佛经也被翻译到中国。
在两晋南北朝时期就出现了多部《十恶十善经》,其中有译者可查的两次分别是晋惠帝永年年间(公元301年),由沙门支法度翻译和宋孝武帝时期(公元453—464年)由竺昙无兰翻译。在佛经翻译传入中国后,中国人撰写的作品中开始出现“十恶”一词。
就佛教方面的含义而言,十恶是指十种恶行,其中既有犯罪行为,又有恶的不道德行为。十恶内容见于佛教大小乘经典,往往与十善相对应。
在著名的大乘经典《长阿含经》、《增壹阿含经》中,就有对十恶的界定:
“言诸有杀生、盗窃、邪淫、两舌、恶口、妄言、绮语、贪取、嫉妒、邪见者。”
《大哀经》中也有称:
“一曰杀生、二曰盗窃、三曰淫佚、四曰妄言、五曰两舌、六曰恶口、七曰绮语、八曰无明、九曰斗诤、十曰邪见。”
尽管各类佛教经典中十恶的具体恶行名称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但是所指向的内容却是一致的:杀、盗、淫、妄言、绮语、恶口、两舌、嫉妒、恚害、邪见,是佛主张必须戒行的大恶行。
在佛看来,恶行、恶业源于身、口、意三业,其中杀、盗、淫属于身业,妄言、绮语、恶口、两舌属于口业,嫉妒、恚害、邪见属于意业,所谓“身三口四意三”。凡戒行十恶即为十善,行十恶行则为十恶,属于佛教中的根本业道。
佛典十恶的界定则在于倡导善行,通过宣扬六道轮回的因果报应理论,告诫世人多行善举,少为恶业,其世界关怀远超律典规定的十恶重罪。
02 再说“十恶”在律法中的含义与演变
在律法中,“十恶”的源头应归于北齐的“重罪十条”,首见于成于公元564年的《北齐律》(比佛教的晚了170多年),它指的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即: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齐人多晓法律,盖由此也。”
《北齐律》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将之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以此加强法律的威慑力。而上文中的“八议”制度又指的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的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
“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议故(谓故旧)、议贤(谓有大德行)、议能(谓有大才业)、议功(谓有大功勋)、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议勤(谓有大勤劳)、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到了后周,则不立十恶,而着重惩处“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等六种罪。
隋朝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制定新律,即《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增删,正式确定了十恶制度:
“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当暴君隋炀帝即位后,于大业三年(607年),又另立《大业律》十八篇。讽刺的是,他居然以宽政为标榜,而“除十恶之条。”不过,所谓的“除十恶之条”,实际上删去的仅是“十恶”之名,而在内容上则“十恶之内,唯存其八。”即八恶仍存于律文之中。
唐律承袭此制,在《唐律疏议》中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谋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十恶者,不得依议请之例。”
至此,“十恶”之名有了较为确定的内容,具体如下:
1、谋反,即图谋推翻封建王朝的统治;2、谋大逆,即图谋毁坏皇帝的家庙、祖墓及宫殿;3、谋叛,即图谋背叛国家(明、清律改为“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4、恶逆,即图谋殴打或杀害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5、不道,指灭绝人道,如杀死一家三口,而被杀者都不是应判死刑的;或用支解的手段杀人;或用蛊毒的方法,企图使人中毒致死。
6、大不敬,指对帝王不尊敬的言行,如盗取帝王祭祀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盗取或伪造皇帝的玺印,为帝王配制药物有错误,为帝王做饭菜误犯食禁,为帝王建造的车船不牢固,咒骂帝王,无礼对待帝王派遣的使者;7、不孝,指对直系尊亲属有忤逆言行,如控告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别籍异财(分居),不予供养;居父母丧时嫁娶作乐,脱去丧服,改着吉服;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亡;8、不睦,指谋杀或出卖五服之内的亲戚,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和小功尊亲属;9、不义,即杀害本属府主、刺史、县令、授业恩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或者是女子丧夫却匿不举哀等;10、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唐律疏议》第一卷 “十恶”篇
从以上内容可见,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一为违反伦理纲常。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于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地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
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容,此即“十恶不赦”一词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地体现了唐律的本质和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的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
宋朝,建隆四年(963年),以《显德刑统》为基础,制定《宋刑统》,其中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字等等。
至辽代,“统和十二年,诏契丹人犯十恶,亦断以律。”可见,此时契丹的统治者基本上已接受了汉民族的刑律,并将其运用到了本族人的身上。
元朝的统治者属于蒙古族,他们根据本民族的习惯称谓,将唐宋刑律中的“十恶”更名为“大恶”,“大恶”一词见于《元史·刑法三·大恶》,但具体内容沿袭前制,保持不变。
从明朝洪武元年(1368年)起,统治者就一直在不断地编订、增补刑律条律,不过“十恶”内容也未发生变化:
“十恶有十:曰谋反、曰谋大逆、曰谋叛、曰恶逆、曰不道、曰大不敬、曰不孝、曰不睦、曰不义、曰内乱。虽常赦不原。”
清代,对“十恶”的处惩十分严厉,所犯者,毫无赦免的希望,基本上都是死刑。
后来,随着西方法学的全面引人,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宣统二年四月七曰(1910年5月15曰),清政府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法律,但是它将体现封建法律专制本质的“十恶”、“八议”保留了下来。
而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曰(1911年1月25曰),颁布的《钦定大清新刑律》则是一部半殖民半封建性的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部刑法典删除了“八议”等封建特权法内容,最终取消了存在于中国封建社会一千多年来的“十恶”条款。
至此,“十恶”在律法中的具体含义消失。
如今,我们虽然经常还会说“十恶不赦”这个词,但其中的“十恶”,再也没有封建社会中十大恶罪的那层含义了,它一般借指重大的罪行。
回答完毕。
中国古代十大恶是什么?
古代“十恶”罪的内容是: 1.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2.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 3.谋叛,指背叛朝廷。 4.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8.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9.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 10.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十恶具体是指哪些罪?
“十恶”具体的名目是这样的:
谋反。谋反这一罪名从秦朝就已确立,一直沿用到清末。律文的注解很简单,说是“谋危社稷”。社是土地神,稷是谷物神,社稷历来作为国家和君主的象征。谋反就是企图危害君主或国家。其刑罚与下述的谋大逆一样,律文本身也都是将谋反和大逆连称。
谋大逆。“大逆”在秦汉时用来做一些被认为罪大恶极犯罪的形容词,并没有具体的罪名指称。唐朝的法律注解明确这类犯罪有三项具体罪名:“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宗庙是皇帝供奉祖先的庙宇,山陵是皇帝先人的陵墓,宫阙是皇帝本人居住的地方,这些都是皇帝和皇权的象征,图谋破坏就是企图侵害皇帝的祖宗和挑战皇帝的权威,因此必须严惩。《唐律》规定谋反、谋大逆者,本人不分首从皆斩;其父亲和16岁以上的儿子皆绞;妻妾和15岁以下的儿子以及母亲、女儿、儿子的妻妾、孙子、祖父、兄弟、姐妹全部没入官为奴婢;家中的部曲、奴婢、资财、田宅也全部没官;伯叔父、侄子无论是否同居,皆流三千里。即使是仅仅图谋没有实际实施,仍然要处绞刑。到了明清时进一步加重到参与谋反大逆的全部凌迟处死,大功以内的满16岁以上的男性亲属全部处斩。
谋叛。谋叛是指“谋背国从伪”,即图谋叛国投向敌对皇朝。这也是从春秋时代起就有的罪名。以后就是在战场上放下武器投降敌军的也算是重罪,比如从云梦出土的秦代竹简中可以看到,凡是在战场上被认为已经战死的人以后又活着回国的,就要罚为官府的奴隶。如果是主动放下武器的都要株连家属。比如汉朝的将军李陵没有为皇帝战死,后来家属都被处死。《唐律》规定有叛国企图的,首犯处绞刑,从犯处流刑;已经“上道”即已实施叛国行为前往投向敌对皇朝的,不分首从皆斩,妻、子流二千里。而百姓“亡命山泽”不听从官府召唤的也以谋叛论罪;胆敢抗拒官兵,就以“上道”论。
恶逆。恶逆原来也只是一个恶性犯罪的形容词尾缀,隋唐后来专门指一组家族内部犯上侵害罪名。包括子孙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侄子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弟弟杀死哥哥、姐姐;外孙杀死外祖父母;妻子杀害丈夫、或丈夫的祖父母或父母。《唐律》规定不分首从皆斩,明清律进一步加重到凌迟处死。
不道。“不道”本来往往和“大逆”连称,是恶性犯罪的形容词尾缀,隋唐后专门指一组恶性侵害罪名。包括了一次杀死一家没有犯有死罪的三人以上,罪犯要不分首从皆斩,妻、子流二千里。不仅杀人还肢解人的,罪犯也是不分首从皆斩,妻、子流二千里。“造畜蛊毒”,即培养、训练毒兽毒虫暗中害人,只要有这种行为,并且被人们认定足以害人的,无须有伤害事实即罪名成立,罪犯以及教令者处以绞刑,其同居的家属即使不知情仍然要流三千里,当地的“里正”未能及时告发也同样流三千里。采用“厌魅”,即暗中施用巫术诅咒企图害人、或者是企图控制他人感情(比如企图以此赢得家长、主人的喜爱),如果是企图以巫术杀人的,减谋杀罪二等;因此而导致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为求祖父母、父母、主人喜爱而施行巫术的,流二千里;如果是针对皇帝施用巫术的,不分首从皆斩。
大不敬。“不敬”至少从秦朝开始就是专指侵犯皇帝尊严的罪名,隋唐以后包括了:(1)盗窃皇帝用于祭祀神灵的祭品,盗窃皇帝的生活用品。都处流二千五百里。(2)偷盗或伪造皇帝的印信。偷盗者,绞;伪造者,斩。(3)因失误在为皇帝合药时没有按照药方配药或者是写错了封题;为皇帝烹调“御膳”因失误而触犯“食禁”饮食方面的禁忌);为皇帝制造车辆或船只因失误而不牢固。根据礼教臣子对于君父不得有任何失误的原则,都要处以绞刑。(4)“指斥乘舆”,即严厉指责皇帝。处斩。(5)对于皇帝派出的使者没有礼貌。处绞刑。明清法律将(1)、(2)罪名加重到斩,而将(3)、(4)、(5)减轻为徒刑和杖刑。
不孝。中国古代很早就有“罪莫大于不孝”的说法,据说这是第一个朝代夏朝的法律就已经确立的原则。当时中原地区的各部族大多是严格的父系社会,并且信奉祖宗崇拜,将自己死去的祖先作为最重要的神明来祭祀,因此绝对不容许对于父祖权威的挑战,因此将“不孝”列为头等大罪是很有可能的。以后随着王权的加强,对于王权的挑战也成为最重要的犯罪,必须遭到严厉的惩罚。隋唐以后的不孝是一组被认为严重违反孝道的罪名,具体包括:(1)子孙告发或诅詈祖父母、父母。告发者和谩骂者都要处绞刑。(2)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即子孙在祖父母、父母尚未去世的情况下就和祖父母、父母分家单过(如果是祖父母、父母指示分家则无罪)。徒三年。(3)违反祖父母、父母的“教令”。即有意违抗祖父母、父母的教训和指令。徒二年。(4)“供养有缺”。即对于祖父母、父母的供养不充分。徒二年。(5)在为去世的祖父母、父母服丧期间有违反孝道的行为:自己娶妻或出嫁,或者是在服丧期间奏乐、脱掉丧服改穿“吉服”。徒三年。(6)“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即听说祖父母、父母去世不马上悲痛哭泣的开始服丧(这是因为当时法律规定凡是官员一旦有祖父母、父母去世的情况,必须立即离职守丧一定期限,而在这一强制性的服丧假期里朝廷并不给予俸禄。所以不少官员为了贪图俸禄而故意匿丧。相反在有些情况下为了躲避某些危险责任,也有的官员会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而以服丧作为逃避方法)。处以流二千里。(7)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明清律对这一类罪名进行了大幅度的减轻处理,告发祖父母、父母减为徒三年,以下大多减为杖刑。
不睦。不睦是一组亲族内部互相侵害的罪名,因有违礼教“亲亲”的原则,也列为十恶。《唐律》规定的这类罪名包括:(1)谋杀缌麻以内的亲属。谋杀缌麻以内尊长的,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实际杀死的,不分首从皆斩。相反,尊长谋杀缌麻以内卑幼亲属的,各依故杀罪减刑二等;已伤者,绞;已杀者,依故杀罪处理。(2)出卖缌麻以内亲属。将期亲以内的卑幼亲属(包括弟妹、子孙、侄子孙、外孙、子孙之妻、堂弟妹)“略卖”即强行出卖为奴婢的,和斗殴杀死期亲以内卑幼亲属同样处理(如斗杀弟妹徒三年,斗杀子孙徒一年半等)。如果是“和卖”(得到被卖者同意的),各减一等处刑。出卖其他缌麻以内的亲属要按照普通的略卖、和卖良民为奴婢罪同样处理。(3)妻子殴打、谩骂或告发丈夫大功以上的尊长和小功以内的尊亲属。妻子殴打、谩骂丈夫尊长亲属的,比照丈夫的同样行为减罪一等(如果减刑后过轻,则比常人加一等处罚)。告发丈夫以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徒二年。明清法律基本承袭了这些规定。
不义。不义是一组被认为违反礼教尊卑等级之义的罪名。隋唐以后主要指平民谋杀本地各级地方长官(包括朝廷派出的使节、刺史、县令),士兵谋杀本部五品以上的长官,学生谋杀目前担任其指导教学的教师。凡是预备谋害的,流二千里(一般谋杀罪为徒三年);已有伤害的,绞;已杀害的,皆斩。另外还包括妻子听说丈夫去世后不立即哭泣服丧,或者在服丧期间奏乐、脱掉丧服改穿吉服,甚至在服丧期间就改嫁的,都要和上述的子孙为祖父母、父母服丧时违反孝道罪行同样处理。明清律基本相同。
内乱。内乱是一组亲族内部的性犯罪罪名。隋唐以后主要指小功以内的同辈亲属通奸,双方都处流二千里。如果是强奸的,男方处绞刑;但如果是和祖父、父亲的妾通奸的,或是小功以内不同辈分之间的通奸(具体而言指:伯叔母、姑、姐妹、儿媳或孙媳、侄女),就要处绞刑。
实际上除了“十恶”以外还有很多被认为是严重触犯统治秩序的犯罪也是不可赦免的。历代发布的大赦令中一般都列举谋杀以及故意杀死他人、放火、劫囚、受财枉法等不得赦免,明清法律明确规定十恶以外的杀人、盗窃官府财物、强盗、窃盗、放火、盗墓、受财枉法、诈伪、犯奸、略人、略卖人口、奸党、故出入人罪等罪犯也是“常赦所不原”。
株连
一人犯罪,就要他的全家一起来受刑罚处罚,这种“株连”(法律上的正式称呼叫做“收孥”或“缘坐”,如果全部都处死的叫“族诛”)亲属的连带刑事责任是中国古代刑事法律的重要特色之一。一个国家的刑罚总是针对这个国家最推崇的价值观念,越是价值观念推崇的就越会被用做处罚的对象。中国古代强调家族伦理,于是就设计出让一人犯罪、全家受罚的处罚方式,来警告人们不得轻易触犯法律。
从现有一般的史料来看,这种制度倒不是很早就有的。虽说儒家经典《尚书》里有一篇周武王讨伐商纣王的“泰誓”指责纣王“罪人以族”,但是这一篇被认为是后人的伪作。历史记载上最早明确实行“三族”法律的是秦国,据《史记》的《秦本纪》记载,秦国的第四代国君秦文公实行了这一法律,这是在公元前746年。这里的“三族”究竟是哪三族,历史上一直是众说纷纭,没有定论,有的说是父族、母族、妻族;也有的说是父、子、孙;也有的说是父亲的兄弟、自己的兄弟、儿子的兄弟。惟一能够肯定的,这无疑是指杀死罪人一定范围内的全部亲属。至于其他国家是如何开始实行这一法律的,则史无明文。从《春秋》的记载来看,有不少贵族在争斗中失败后“族党”被杀光,号为“灭族”。
战国时期的法家主张以重刑威吓百姓,其中很重要的手段就是“重刑而连其罪”,一人犯罪,全家受罚。以后秦国在商鞅变法后进一步加强各种使人们承担连带刑事责任的法律。反对国王的严重犯罪要“夷三族”,将三族内的亲属全部杀光,比如李斯因“谋反”被判“夷三族”。过去一般都认为这时的“三族”主要是指罪人的父母、妻子及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但现在很多学者认为“三族”实际上是一个统称,并非机械的指三类亲属,应该指的是罪人的全部直系亲属,以及最近的旁系亲属(兄弟姐妹)、配偶。稍微减轻一点的是“族诛”,据说就是杀光罪人的妻子、子女。比如秦始皇下达焚书令后,特别规定“以古非今者,族”。而且很多罪名都规定要“收孥”,将罪人的妻子、子女都“收”为官府奴隶。
汉朝初年为缓和社会矛盾,曾接连采取一系列减轻刑罚的措施。高太后当政时宣布废除“夷三族”,但当时的法律仍然保留“族诛”。还有专门的“收律”,规定被处以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刑罚的罪犯,以及因为犯奸罪被处以宫刑的罪犯,都一律要“收”,妻子、子女都要收孥;房屋、土地等财产也全部没收。但如果儿女已经结婚(包括成婚后守寡或被休弃)、另立门户,或者具有爵位的,可以不收孥。如果妻子告发丈夫犯罪的,妻子可以不被“收”;相反丈夫告发妻子的,也可以不被“收”。
汉文帝即位的当年(前179)就进一步实行改革,下诏说:“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最公正的,用来禁止暴虐、指导和保护善良百姓的。现在有人犯罪就要将他那无罪的父母、妻子和子女、同胞兄弟都视为罪人而收孥。朕认为这不适当,请讨论废除。”可是朝廷大臣都反对,认为:百姓不能自治,所以才用法律来禁止。互相有连坐收孥的关系来牵制他们用心,使之不敢犯法,这是久远以来的法律,还是不改动为好。汉文帝却仍然坚持,再次下诏:“朕听说法律公正百姓就善良,罪刑相当老百姓就服从。而且教育百姓使之善良是长官的责任,既不能正确引导,反而又用不公正的法律来治罪,是驱使百姓走向暴虐,怎么可能禁止暴虐?朕看不出这有什么好,请进一步讨论。”大臣这才同意废除亲属相坐的“收律”。同时这位锐意推进刑罚改革的汉文帝再次明确宣布废除“夷三族”,不过后来因为他受了骗子新垣平的欺骗,于是一怒之下,将新垣平“夷三族”,这样,夷三族就又得以恢复,“族诛”也一直保留在刑罚体系中。只有“收孥”以后好像确实是不再普遍使用了。
曹魏时期的法律仍然保留“夷三族”,但在后期发生了一个变化。当时毋丘俭因起兵反对司马师,兵败被杀。按照反逆重罪要处“夷三族”,毋丘俭的儿媳荀氏也要缘坐处死,然而荀氏家族却是和司马师家族联姻的。为了救出荀氏,司马师要求魏帝下诏,允许荀氏和毋丘俭的儿子离婚。但是荀氏所生的女儿毋丘芝虽然已出嫁刘子元,仍然作为毋丘俭的孙女也要被处死,只是因为毋丘芝已经怀孕,被关押在监狱中,等待分娩后即被处死。荀氏向当时担任司隶校尉的何曾求情,何曾授意下属向朝廷上书说:妇女在父母有罪和丈夫家有罪的两种情况下都要受缘坐处死,“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为此建议朝廷修改法律,未婚女子只缘坐父母之罪,出嫁以后只缘坐夫家之罪。曹魏朝廷果然接受了这个建议,修改了缘坐的法律。
这次修改后的“夷三族”法律以后又一次变化,东晋初废除了“夷三族”,不久后又恢复,但改为谋反之类重罪的罪犯“缘坐”的亲属中,男子处死,而女子被收为官奴婢。北朝则男有“门诛”,凡反逆重罪“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这一时期又恢复了收孥,南朝凡重罪罪犯应判处死罪的,妻子及子女都要补奚官为官奴婢。北朝规定重罪罪犯被判处流刑以上刑罚的,都要收其一户亲属配为“杂户”。不过到了北朝末期废除了“门诛”和“夷三族”的名称,逐渐统一称呼为“缘坐”,除了谋反大逆等反对皇帝的重罪外,普通的贼盗之类犯罪不再适用缘坐,而且即使缘坐也采用了南朝的只处死罪犯男性亲属,将女性亲属没为官奴婢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