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大邪教排名(中国最出名的邪教)

本文目录一览:

  • 1、中国第一大邪教
  • 2、中国法律规定的邪教有哪几种
  • 3、中国十大恶人
  • 4、中国古代有哪些邪教呢?
  • 5、中国三大邪教是哪三大
  • 6、中国现在流行的十大骗术

中国第一大邪教

众所周知中国现在的法律规定人们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不过在我们的生活中不仅有基督教、佛教这样的正规宗教,还有很多邪教。这些组织就像是社会的毒瘤一样,他们不断地发展壮大,扰乱社会秩序,对于这样的非法组织咱们必须依法取缔。在新中国刚成立的时候,中国就有一个势力十分大的邪教组织,最后出动军队才把他们全部肃清。

这个邪教组织被称为“一贯道”,成立于清朝末年,他们的首领借助清朝末年混乱的社会开始不断地发展壮大,到了民国初年的时候,他们的信奉者已经差不多有30万之众了,那时候他们把总部设在了上海,在全国设有1144个分坛,不断地传教发展自己的势力。这个组织在最鼎盛的时期有300万教徒,也是清朝末年至今最大的一个邪教组织。

当然一贯道之所以被称为邪教,是因为他们传教都是有自己的私心,他们想要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他们为了传教还编造了一套十分虚假的理论,告诉人们这辈子没有什么成就的话,下辈子必定能够获得幸福。他们的组织结构和今天的传销差不多,通过人一级一级的发展下线,组成了一个等级严明的金字塔结构。在这个组织里,等级越高自然赚的钱就越多,因此才能让教徒不断地传教,发展新的下线。

中国法律规定的邪教有哪几种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

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

第一条明确规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涉邪教犯罪行为,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量刑规定。如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等。

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司法解释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七种邪教犯罪行为从重处罚:(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司法解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九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司法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3号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 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中国十大邪教排名(中国最出名的邪教)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五条 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二)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尚未传播的,以犯罪预备处理;

(三)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传播过程中被查获的,以犯罪未遂处理;

(四)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第六条 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第七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九人以上重伤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八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

(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

(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第九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又有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经费、场地、技术、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四条 对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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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恶人

1,靳如超。杀108人 骑着三轮车 一个晚上炸5座楼

2,杨新海。杀67人 中国纪录的保持者奸杀67人

3,陈兴平。杀42人,伤300多人 兴平黑势力老大

4,雷国民。杀死23人 专劫银行的金库

5,张君。杀死21人 杀伤20人 持枪抢劫金店运钞车和银行共12起

6,黄勇。杀17人 将自己家中的面条机改制成杀人的器械,取名所谓的“智能木马”

7,白宝山。杀15人 抢劫人民币140多万元

白宝山经典语句: 如果我能够正常地生活,我就不会犯罪;如果不能,我就去抢。

8,胡文海。杀14人 伤3人 以暴制暴专杀贪官的汉子(后附采访)

中国古代有哪些邪教呢?

白莲教

商朝的灭亡,标志着神权统治的来临,帝王被称为天子,代天行事,从那之后,打着神权的旗号,不服号令、愚昧民众的一直层出不穷。

中国三大邪教是哪三大

说到教徒,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它是非常流行的,但最让人闻风丧胆的居然是我们最熟知的它,究竟是哪三大邪教组织,竟让人闻风丧胆。

邪教是一种以神自称的教徒,自称为“神的使者”,是一种捣鼓教徒反对社会的教徒,一般活动场所是不固定的,以世界末日为借口进行洗礼的邪教组织,在我国历史上便有祸害一方的白莲教、贪得无厌的闻香教、还有一个被人们所知的义和团运动,义和团运动也是一个邪教,为什么义和团运动会作为邪教?

首先来说说祸害一方的白莲教,它是唐、宋两代在民间最流行的一种神秘宗教,早期它奉养的阿弥陀佛,阿弥陀佛至今再民间也常见,它号召人们奉敬祖先,是一种半神半俗的秘密团体,经文通俗易懂,所以人们便利用这点作为点来反抗,在元明时期,进行多次起义。

第二种便是贪得无厌的闻香教,温香教和白莲教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它是明清两代规模最大、危害最严重、延续时间最久的一种邪教组织,它将道、释、儒三教合一,与外间阻隔,重在“气功”的一种邪教,虽然看似和政治无关,但其实是一种团结较快的一种宗教。

还有最后一种便是义和团运动,为什么要说义和团运动是一种邪教?因为它是在短时间内,不论地点而可以快速传播有效信息的一种组织,它的来源和白莲教脱不了干系,义和团运动是因为不满压迫而以“反清复明”的一种口号,它导致了农民纷纷纵火烧毁了教堂和教徒房屋。

因为这些邪教可以在短时间之类召集大量人力,并通过邪教纷纷给她们洗脑,让她们下意识的往一个方面发展,因为参加了大量教授信,导致人们相信自己有刀枪不入的本领,在义和团运动中,人们纷纷上阵杀敌,即便死了一批又一批,无知的行为让大量生命丧生于战争中。

邪教的力量是很大的,而且传播的范围、路径很广,因为有大量的愚昧成分在其中,所以称之为邪教,其实中国的邪教还不止这几个,而这几个是最有代表性的愚昧宗教。希望大多数人远离这些愚昧宗教,毕竟它只是一种信仰,并不是神仙附体,真有保佑之说。

中国现在流行的十大骗术

近代中国社会中流行的骗术五花八门、无奇不有、史无前例。一言以蔽之,泛滥成灾、祸国殃民。撮其要者,概有如下几种:

1.赌骗

所谓赌骗,是指设赌局诓骗钱财。这是非常流行的一种骗术,受骗者大多是迷恋赌博、幻想靠赌博发财的瘾君子。骗子正是抓住赌徒以小赢大的侥幸心态,诱使赌徒上钩,在浑然不觉中堕其骗术之中,亏赔钱财。

联手骗财是赌骗行家惯用的手法。具体办法是:几个赌徒事先串通一气,讲好作弊的规矩,届时依计而行。如嘴上说“吃”、“碰”、“杠”,就代表“条”、“万 ”、“筒”。说“摸”,是指“一四七”;说“快”,是指“二五八”;说“快点摸”,是指“三六九”。言者似乎无心,听者确实有意,只有受骗者稀里糊涂,蒙在鼓里。骗子或者用特定的手姿、表情暗送“情报”,相互对牌,使受骗者难以成局,只有输钱的份儿。骗子将赌具作假,也是赌骗的常规技法。例如,把一颗骰子掏空,灌入水银或嵌入金属。当骰子掷出后旋转未停之时,骗子眼明手快,看准是自己需要的点子,立即在桌上拍一下,灌有水银或嵌有金属的骰子因其重量下沉而马上停住。行内人士称此骗术叫“使骰法”。

换牌,也是骗子在赌博中经常使用的招术。先藏一张或几张牌在衣袖中,配牌时神不知鬼不觉拿出所藏之牌,迅速凑成一副好牌赢钱。使用该骗术的骗子手,必须异常精明,手快眼快,同时还能以各种方式如打趣、讲闲话、哼歌、假笑、吸烟等转移其他人的注意力,达到移花接木的效果。

还有一种利用广告诱骗赌徒的方法本山人体上天好生之德,拟传授包赢不输法以救贫……一经授与,保证不输,若输丝毫,以一赔十。

信誓旦旦,好不诱人!此“山人”为了取“信”于众人,专门在银行存有二千元保证金,另委托律师担保。于是,报名者十分踊跃,超过千人。报名者须交报名费十元,以及脱冠二寸半身相片一张,装模作样,如同真的一般。这位“山人”传授秘法之时,身穿道袍,俨然天上神仙下凡。他告诉人们:秘法已包在纸中,天机不可泄漏,现在不能偷窥,否则前功尽弃。必须回家之后,将它放置案上,双膝跪地,行八拜之礼,方能打开一瞧。依此秘法行事,保管在赌场上只赢不输、百战百胜。结果,众赌徒小心翼翼拿回家去,最后拆开一看,纸上仅有五个字——不赌,当抽头。

同样在上海,同治时期曾有“ 男女翻戏”之事,意即男女骗子靠赌博攫取他人钱财。这种“翻戏”的骗子,无论男女都打扮入时,一眼望去,完全是公子派头或名媛气质。依凭这种时髦的外表,他们邀人聚赌,每赌必骗,使人入彀。翻戏分大小两种,大的做大勾当,几万块、几千块的进益;小的做小把戏,几百块、几十块的全要。即使赌场老手,也因被其亮丽光鲜的外表迷住,难以勘破其中的玄机。不论推牌九、掷骰子、打扑克、搓麻将以及其他一切赌博,他们都有高明的手腕、圆滑的口才、媚人的表情,使赌徒在迷醉的状态下大输特输。

与翻戏同属赌骗的,还有所谓“倒棺材”。在这里,“倒棺材”不是挖掘墓地窃取死人的钱财,而是一种赌骗的把戏。骗子生财的道具,不过是一张活动式的小桌子,一条毛巾,一只被雕空的小木盒,两块梅花和人牌,显出一黑一红的颜色。骗子手法高明,两只手在桌面上翻来覆去,极为熟练。开场之时,先由同伙伪装赌徒下注,引起众人旁观。旁观者中酷爱赌博者瞧见只有梅花和人牌两门,又看见那位假赌徒赢钱很容易,不免动心。在假赌徒的撺掇之下,这个蠢人果真下注。下注时他分明看见丢进去的是一只人牌,不曾料到翻牌时已变成了梅花。他不甘失败,倾尽囊中所有,到头来依然输个精光。没有现款,他就向假赌徒借钱下注,希望能够大获全胜。但结果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所欠之债,必须立马还清。万般无奈之下,只有将身上值钱的衣物脱掉,一古脑儿送给骗子。事已至此,这个蠢人还不能幡然醒悟,竟然一个劲地抱怨自己的运气不佳。

“倒棺材”也有不用牌具,而用两根竹片。骗子将竹片的一端漆上红色,另一端漆上黑色,以替代梅花和人牌。这类欺诈取财的赌博,不仅出现在上海街头,而且也流行于内地各城镇。

帮会亦盛行赌骗。镇江清帮传道师顾华堂,人称“顾四爷”。他精通赌术,被称为“活手”。一副32张的“牌九”,顾氏只须摸上三五次,便能从背面或侧面知道是什么牌,而且,他想要什么牌就能拿到什么牌。同桌赌博的人完全是“睁眼瞎”,因为顾华堂拿牌手眼明快,技法高超,达到自由挑牌的地步。例如牌九的四门八张牌,最大的两张牌他已猜出必在第三路,而掷骰子之后本应拿第二路牌,他却手脚利索地拿到第三路牌。同时,顾某用四五两指将原来的第二路牌推下去,使之与第四路牌相连。动作如此之快,旁人根本无法察觉。如果是一副136张的“麻将”,他只须瞟上几眼,便能认清其中的三四十张。有这些“明张”垫底,顾某要做大牌,完全是举手之劳。顾华堂换牌十分老道,在摸牌时用四五两指勾着一张不要的牌,另用拇指、食指、中指在摸牌时偷梁换柱(杨方益:《漫谈清洪帮》,载《河北北文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中国帮会内幕》上卷,北京,群众出版社,1993年)。据说,这位顾四爷一般不轻易出手。一旦出手,必定是旗开得胜,让那些“软赌”之辈输个精光。

2.黑骗

所谓黑骗,是指帮会之中相互欺骗,黑道中人诈骗同伙钱财。一般情况下,多是帮会上层人物利用各种借口骗取手下喽罗们的钱财。“黑骗”一词,十分形象而贴切。八卦教是民国初年活跃于山东的一个会道门组织,其分支圣贤道设佛堂数十处,发展道徒5000余人。圣贤道每年都伸手向道徒索要钱财。分为两种:一是种钱,按三元(农历正月十五、七月十五、十月十五),二会(农历三月初三、九月初九),二分(春分、秋分),四立(立春、立夏、立秋、立冬)共11个节令交纳。二是户钱,一年四季,每季交纳一次。为了达到骗财的目的,圣贤道的头目向道徒进行欺骗性的宣传,

“ 爬香头”是黑帮术语,系指师徒关系混乱,称谓不清。按照清帮规矩,以“清净道德,文成佛法,能仁智慧,本来自性,圆明行礼,大通悟觉”24字排定辈分。

(夫妻俩的生日)和婚丧等事由,可以榨取许多钱财。人们称这类人为“跑海的”。

3.神骗

所谓神骗,就是利用封建迷信的手段骗取人们的钱财。骗子们装神弄鬼,散布歪理邪说,借机攫取不义之财。

最常见的神骗,是聚集在寺院道观门前,或散见于行人道旁的算命先生。他们或是明眼人,善于捕捉求签问卜者的眼神和心态,然后揣摩其心愿和身份,以不明不白之言语遮蔽其神志,以神人、大师的口吻坚定其信心,避实就虚,乘虚而入,从大处着眼,所谈多是未来之事,最终妄下断语,使听者有所“觉悟”,自愿拿出钱物以酬答。他们或是盲人,先问生辰八字和四柱,并以手探摸问卜者的额头和脸面,细细抚摸其手掌(男左女右)。待你抽签后,盲者以阴阳八卦为基准,以签上之谶语为解说,以问卜者的身像为依凭,云里雾里一番理论,使你渐入其道。然后预言今后发生在你身上之事,或迎之,或躲之,甚至具体到某某年月,使你大喜或大惊,务必得到指点而自安。这时,盲者不紧不慢,一一道出你的财运、婚姻、事业将会如何,以及你应该如何去做,应该禁忌者是什么,等等。这时的你如梦初醒,顿时暗生几分佩服之意,加上怜悯残疾之驱,便情愿掏钱给他。

在近代中国帮会中,南方的江相派、北方的一贯道,堪称神骗的代表。这两股黑势力都有成套的骗人理论,骗术高明,骗钱有方。

据称,江相派的祖师爷是大名鼎鼎的刘伯温,洪门前五祖之一的方照舆也是江相派尊奉的开山师祖。洪门中人把绿林好汉称为“将”,而江相派自号“相”,意思是江湖宰相,以此区分文武之间的界线。江相派的首领称为“大学士”(宰相之别称),以下有状元、榜眼、探花、翰林、进士、举人等同级别。凡得师门真传者,出身就是“翰林”,有望升到“大学士”。大学士又叫“大师爸”,由各房弟子推举产生,大约每个大码头(大城市)有两三个之多。清末民初,是江相派的极盛时期,其骗术也臻于完备。江相派是一个专门靠迷信诈财的黑帮团伙,其隐语有班目(看相)、叩经(占卦)、问丙(算命)、扎飞(拜神)、火(有钱)、水(穷困)等等。江相派的规矩有三:一是不能泄露骗术,二是只诈骗财、不许骗色,三是不许做瓜(死)一哥(顾客)。如果做死顾客,就会暴露江相派的骗子嘴脸,使行内人士再也无法以骗财为生。江相派的骗术大全名叫“英耀篇”,是神棍们必读的秘本,称为“法”。得到“英耀篇”,才能算是得到了师门的真传。“英”是指家世,“耀”是指知悉,“英耀”即指用高明的手法知悉问卜者的家世,然后施以巧言,达到骗钱目的。一般的弟子完全与“英耀篇”无缘,必须是“个头”能够“ 压一”者,即仪表堂堂,使问卜者见而敬服,资质聪颖,很有口才的徒弟,才有可能由师父把秘本口授给自己。兹将“英耀篇”作为文献转录

如下:

一入门先观为意,即开言切莫踌躇。天来问追欲追贵,追来问天为天忧。八问七,喜者欲凭子贵,怨者实为七愁;七问八,非八有事,定然子息艰难。士子问前程,生孙为追古,叠叠问此件,定然此件缺;频频问原因,其中定有因。一片真诚,自说慕名求救,此人乃是一哥。笑问请看我贱相如何?此人若非火底,就是畜生!砂砾丛中辨金石,衣冠队内别鱼龙(下缺四句)。

僧道纵清高,不忘利欲。庙廊达士,志在山林。初贵者志极高超,久困者志无远大。聪明之子,家业常寒。百拙之夫,财终不匮。眉精眼企,白手兴家之人、碌碌无能,终生工水之辈。破落户究极不离鞋袜,新发家初起好炫金饰。神暗额光,不是孤孀亦弃妇。妖姿媚笑,倘非花底定宠姬(下缺两句)。满口好好好,久居高位;连声是是是,出身卑微。面带愁容而心神不定,家有祸事。招子闪烁而故作安祥,祸发自身。好勇斗狠,多遭横死。怯懦无能,常受人欺。志大才疏,终生咄咄空抱恨。才偏性执,不遭大祝亦奇穷。治世重文学之士,乱世发草泽英雄。通商大邑竞工商,穷乡僻壤争林田(下缺四句)。急打慢千,轻敲而响卖。隆卖齐施,敲打审千并用。十千九响,十隆十成。敲其天而推其比,审其一而知其三。一敲即应,不妨打蛇随棍上,再敲不吐,何妨拨草以寻蛇(下缺两句)。先千后隆,无往不利;有千无隆,帝寿之材。故曰:无千不响,无隆不成。学者可执其端而理其绪,举一隅而知三隅。随机应变,鬼神莫测,分寸已定,任意纵横。慎重传人,师门不出帝寿,斯篇既熟,定教四海扬名。这篇六百字左右的欺世奇文,仿骈体之风格写成,融市侩之狡黠、占卜之神秘、谋略之巧施、观察之精细、世事之洞明于一体,左右逢源,巧舌如簧,看破红尘滚滚,熟诸人间万象,堪称骗术之上乘。

故作镇静之态,是骗取人心的关键。然后,骗子必须掌握心理分析方法,将父母(天)问子女(追),妻子(八)问丈夫(七)加以区别,将知识分子(士子)、商人(生孙)、老实人(一哥)、权贵(火底)、贱民(畜生)等等分门别类,目的在于根据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对象,施以不同的骗术。

察言观色之余,骗子还应该主动出击,用敲、打、审、千、隆、卖六种手段探明对方家世和欲求,以便掌握主动权,直至骗到大把钱财。所谓“敲”,就是以言语试探对方;“打”,就是突然发问;“审”,就是作出判断;“千”就是恐吓威胁;“隆”,就是吹捧恭维;“卖”就是妄下断语,使对方心服口服。

如果说,“英耀篇”是骗子的方法论,那么,“扎飞篇”和“阿宝篇”则是骗子的具体做法。

“扎飞”,是装神弄鬼之意。“扎飞篇”教导江相派信徒;对于看重迷信的愚蠢之人,可用装神弄鬼的手法骗取其钱财,包括画符、念咒、扶乩、祈神等等。

4.色骗

所谓色骗,是指骗子以嫖客心态猎艳,达到玩弄女性、发泄兽欲的目的。除此之外,色骗还包括骗子以女色为诱饵,使贪色者上当受骗,名声扫地,钱财亏空。前面提及的江相派、一贯道不仅是神骗的行家,而且是色骗的高手。例如,一贯道道首张天然把寡妇孙素贞(另说孙素真或孙素珍)骗到手后,将其由一贯道女“三才”提拔为“师母”,两人沉瀣一气,狼狈为奸,共同骗取众多道徒的钱,过着奢侈腐化的生活。

可“结善缘”、“结丹”等名义,恣意强奸女道徒。他们多次举办“仙佛训练班”、“忏悔班”,以“考色”为幌子,对女道徒实施奸淫。

一贯道注意培养、发展“三才”,即天、地、人三才。所谓“天才”,是指扶乩时的乩手,“地才”是扶乩时手拿耙子报字者,“人才”是扶乩时的记录员。这三人相互配合,以迷信手段骗取人们的信任,所用工具无非是沙盘、罗圈、耗子、纸张笔砚。女“三才”又称“坤三才”、“女道亲”,是道首骗色的主要对象。因为这些女道徒对邪教执迷不悟,中毒很深,多半甘于“献身 ”。在她们眼里,献身道首就是献身一贯道的“神圣”事业,不仅不可耻,而且很荣幸。利用女道徒的迷信心态,有些道首在招收女道徒时,叫她们脱光衣服,谎称考验诚心与否,趁势发泄淫欲。道首李继先欺骗女道徒说,女人加入一贯道,必须与师父“结丹”,这样才能长生不老、终成仙果。于是,相继有40多位妇女被其奸污

一贯道有所谓“考财”、“考气”、“考酒”、“考色”之说,谎称考验入道者心地是否纯正。如“考色”完全是色情表演的丑剧:道首们先叫男女道徒们同处一室,然后让他们把衣服脱个精光,相互搂抱,用手抚摸对方。如果有谁动了淫心,就说明他(她)心术不正,意志不坚,情感不纯,不能作为一贯道的门徒。实际上,在一旁“监督”的道首们“大饱眼福”,借以满足他们淫乱的龌龊心理。与此同时,他们正在心里挑选可以被利用、被奸淫的“猎物”。“考色”场面之卑劣,在近代帮会内部无出其右者!一言以蔽之,“考色”完全是不堪入目的杂交图。

非独一贯道如此,近代社会色骗之风盛行,招术繁多。“仙人跳”、“放白鸽”就是常见的手段。

“ 仙人跳”流行于苏州、上海一带,是指夫妻合谋,或男女骗子假扮夫妻,让女子以色相作为诱饵,勾引好色之男子上床。正在行事之时,真丈夫或假丈夫突然从外面归来,看见床上丑态,破口大骂,对那位男人施以拳脚,执意送往官府衙门。做了亏心事的男子只得下跪求饶,真(假)丈夫大声斥责,趁机勒索巨额钱财,方才甘休。这就叫“仙人跳”,又叫“扎火囤”。

5.串骗

所谓串骗,就是几个人或一伙人合谋行骗。他们串通一气,假戏真做,诱使不明底细者上勾,然后设法骗取钱财。

民国时期,济南黑帮“安清道”惯用串骗手段敛财,名叫“吃炸酱”或“吃包子”。1921年,济南花生税局公开投标招商。这种招标每三年进行一次。因为它是一项投机发财的生意,因此,山东省会的议员们纷纷卷入其中。

在实施肉骗之前,绑匪一般有周密的安排和计划,力求万无一失。令人惊骇的是,绑匪的组织系统十分完备,帮派林立,各逞威风。如上海滩的绑匪就有山东帮、淮扬帮、浦东帮、太湖帮等等,大帮之中有中帮,中帮里边分小帮。帮派既多,人数又众,骗术高明,手段毒辣,而且不容易破案。如此一来,那些有钱有势的官僚、富翁无不栗栗危惧,不能安枕。

7.拐骗

所谓拐骗,就是骗子以各种手段欺骗、拐卖妇女儿童,借机攫取非法暴利。这实际上是一种贩卖人口的非法勾当。

拐骗与肉骗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均以活生生的人作为敲诈钱财的工具,人成为不等价交换的商品,拐骗与肉骗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的受害者多为妇女儿童,后者的受害者多为有身份有财势的成年男子。而且,拐骗的对象属于“流通中的商品”,由甲地卖往乙地,一卖不复返,肉骗的对象则属于“抵押商品”,一旦赎金到手,绑匪即将人质释放,“物归原主”。

近代帮会是拐骗大本营,帮会分子干尽了伤天害理、丧失人性的勾当。在黑道中,男拐匪叫“善心老爹 ”,女拐匪叫“好老妈”。被拐骗的妇女,容貌姣好者叫“好花”,相貌丑陋者叫“赔钱货”,年轻者叫“嫩白儿”,年长者叫“整块”。被拐骗的儿童,男孩叫“ 一柱香”,女孩叫“一株花”

另有以鸦片烟为诱饵,致使华工沦为人奴者。具体情形是,雇工之老板故意在工场旁边密设烟馆,以低廉价位吸引民工吸食。民工以此为劳作之后的休息场所。一经吸食,必定成瘾。染上烟瘾之后,工作时无精打采,晚睡早起,意志消沉,额定工作量每每不能完成。

鉴于此,这些民工必须延长工期,否则便不能领到应得薪水。面对这种绝对剩余价值的盘剥,吸食鸦片的民工无可奈何。可是,体力与精神既已耗损,工期亦相应越拖越长,所得之微薄工资尽耗于烟榻之上,入不敷出,到头来只得听天由命,被贩子卖往海外为奴。

杜月笙的徒弟陈鹤鸣,专门拐骗浙江温州、青田一带的青年农民。他与澳门流氓勾结,将人口贩卖到葡萄牙,再转往法国。人称“贩黄鱼”,因为华工属于黄种人,在拐卖途中,如果死掉,即被扔进大海,如同死鱼一般。

陈鹤鸣借助帮会力量,尤其是师父杜月笙的招牌,到处欺蒙拐骗。他擅长编织有利于肉骗的关系网,与青田县政府官员、上海警局护照股的警员、外国邮船公司买办、中国驻外使节,以及葡、法两国人口贩子,均有广泛接触,为其犯罪勾当疏通渠道。他大肆进行欺骗宣传,引诱青年农民出国赚钱。凡愿意到国外工作者,每人发给旧西服一套,但要上交450元左右的法币作为旅费,由陈鹤鸣统一购买船票。实际上,根本不需要什么船票,陈某勾结船上人员,将他们藏在货舱里,偷渡出海。有些农民没有钱交旅费,但梦想到国外大捞一把,被迫出卖田地和房屋,甚至将妻子“出租”。青年女子出国前必须接受色情表演训练,到达国外后,靠跳小脚舞谋生,实际上是出卖色相。后有进步报人著文揭批“贩黄鱼”内幕,陈鹤鸣落入法网,判刑5年,其同伙均作鸟兽散。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拐骗儿童之风在近代丝毫不亚于拐骗成年男女。儿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他们在心理上对外部世界是不设防的,这就为骗子成功实施拐骗诡计提供了良好条件。加之儿童的反抗容易被制服,掠夺之、藏匿之均很容易,因此人口贩子每每看好儿童。施以小恩小惠,年幼无知的孩子就可能被拐走。而且,骗子还让受过训练的小孩去引诱其他小孩,这样更容易成功。

被拐骗来的孩子要认拐匪为父、为叔,要认同被拐骗的孩子为兄、为妹。拐匪令其“听话”,并加以特殊训练,然后贩往各地。

一般而言,被拐骗的男孩充作童伶、童仆,有的被寺庙收为子弟,有的贩往东南亚为“猪仔”,也有的卖给艺人当养子。被拐骗的女孩则卖到各埠妓院,成为雏妓。妓院老板特别愿意买进八至十岁的幼女,这不仅因为她们身价低廉,而且容易培养成摇钱树。上海、苏州、扬州、南京等地专门出现了所谓“囤户”,其职责就是留养、训练幼女,然后按不同价位予以出售。那些姿色好者,多卖给权贵人家为妾,价值千万,其他则以数千或数百元卖给妓院,时称“养瘦马”,有的女孩虽未沦入妓院为娼,但亦卖给人家作养女,有歌妓之养女,也有咸水妹”(专向外国人卖淫的妓女)之养女。有的被富人家买去当婢女使用,有的成为尼姑的弟子。还有的贩往东南亚一带,成为“猪仔”们的公用妻,下场极为悲凉,与青楼女子无异。

据悉,

行贿受贿是拐骗分子上下其手、屡屡得逞的重要秘诀。其名目繁多,计有“献寿礼”,即向官员行贿;“送进水”,即向警察行贿;“送波罗”,即向地头蛇行贿,达到官、警、匪、骗四位一体,沆瀣一气。

8.装骗

所谓装骗,就是冒充某人行骗,最终达到以假乱真、诓骗钱财的目的。装骗需要非同一般的演技,否则就有露馅之虞。

在大多数情况下,骗子愿意冒充之人,必是有地位有身份之人,如上述帮会头目,官吏以及封疆大吏之差弁,均是骗子乐意扮演的角色。

权贵之名固然与金钱相连,但骗子绝不局限于此。骗子的目的在于敛财,因此凡能达此目的者,均可尝试之。富商巨贾是社会财富的代表性人物,他们自然成为装骗的对象

9.假骗

所谓假骗,就是骗子用假冒伪劣之物骗取他人钱财。假骗与装骗的区别在于,前者作伪工夫用在“物”上,后者作伪工夫用在“人”上。

翻检近代史料,不难发现商店确乎是骗子行使假骗手法的重要场所,商业行为大量充斥着欺诈。以匾语为例,药店有悬挂匾牌以自吹自擂的嗜好,或书“上池神水”,或写“刀圭圣药”,落款之人皆是负有时望之达官贵人。实际上,这些社会名流深居简出,也不知道自己的大名被人盗用,因而不见不闻而任其作伪。于是乎,愚蠢之人都以为真是神水、圣药,大量购买,信以为至宝。另有商店,所用招牌与他人相同,只不过在招牌上的某字旁加上某偏旁部首,目的在于混淆视听以行骗。

利用广告行骗,是较为常见的骗术。商店在报纸上所登广告,每以他人赞美之信函罗列其中,或以真迹摄影表明其商业声誉,包括发函人之人像,邮政局之图标,人名地名手迹职业,应有尽有。有知悉内情者披露,甲地某商店自拟函稿,连用邮票寄往乙地,找一人书写以付邮。至于人像,则是往照相馆中搜买一张日久弗取,不知是谁的照片,为之取名某某,旁列颂扬之语。这就可以欺骗社会上昏庸无识之辈,以为该商店之物品货真价真。

摸奖是刺激消费者掏钱购物、促销商品的妙方,但是商店奖券也有作伪者。明书画是真品,不过不分高下好歹罢了。

难怪近人感慨万分:“书与画本为雅人深致的东西,不料也有种种黑幕在内,古人地下有知,必要叹息痛恨哩!”

钞票的价值在于,它是一切商品等价交换的媒介,是一种代表社会财富的特殊商品。在所有的伪造商品中。假钱是为害最烈的一种。民国时期,假钞票屡见不鲜。当时,各银行发行的钞票,已多次发现伪钞。一般老百姓得到这些伪钞,不但平空损失一笔钱财,有时还要受到无辜的牵累。制造伪钞的骗子只知自己大发横财,不顾残害人群,扰乱金融,真是罪不容诛。历次破获的伪钞机关,由日本浪人充当重要角色,可见日本人用心之歹毒!

那时,在北平发现的伪钞,不是用机器仿造,而是运用化学方法影印的。具体做法是,先将真钞一张,在票面上涂着药水,然后用大小厚薄和真钞一样的素纸铺在上面,用力压之,使真钞之花纹颜色完全显出;丝毫无二。后来混用过多,发现了相同号码的伪票多张,才揭破黑幕,破案惩办,但民众方面的受害已不在少数。

假钞票之外,还有假银币。假银币约分四种:①夹铜;②纯铜;③药水;④挫边。据说夹铜和纯铜的作伪,需要大规模的较为复杂的秘密制造。至于药水和挫边,则是小钱庄歇伙和银匠店歇工所作伪。药水银币是用一种“吃”银药水,将银币投入药水中,数分钟后取出,银币即少去一层,这银屑沉入水底,集少成多,就可如愿以偿,达到非法敛财之目的。可是,这样一来,真正的银币就减少了分量。挫边作伪,只须用一把挫刀,在那银币边上磨挫银屑。不过好好的一块银币经过磨挫后,因分量已轻,兑换时又要损失贴水。可是,骗子们只知一己之私欲,其他一概不顾。夹铜和纯铜称为假银币,药水与挫边只可称为劣币,仍可换钱,兑换店里的老板可多得些额外的利益。

10.正骗

所谓正骗,就是骗子以正人君子的面目出现,打着真善美的旗号,蒙骗众人,借机敛财。这种假正经的骗术,在近代中国屡见不鲜。上海滩流氓大亨杜月笙堪称正骗高手,被称为“第一个大发国难财和接收财的人”。

实际上,真正落到实处看不过一二件而已,而所得募捐之款,多半流入自己口袋,甚至有人借此致富。这些人之所以得到“善棍”之名,正是由于他们以欺诈骗取钱财,而且以“善”的名义大肆行骗。这实质上是一种伪善。

及至近代,善棍不仅没有销声匿迹,反而愈演愈烈,大有后来者居上的气势。从道理上讲,举办慈善事业的人都应该洁身自好,一清如水,才可称得起“善人”之名,这样问心可以无愧,俯仰也可以无羞。本来办慈善事业是一种蚀本生意,怎么可以发财呢?但是,近代上海慈善界有不少善人确系善棍,他们依靠慈善两个字来发一注大财、挣一份家产。这伙善棍真是杀人不怕血腥气,专门在灾民和贫民身上狼吞虎咽。至于社会舆论的指责,他们全然不顾,厚颜无耻。

据称,慈善界之人物,可分为三种:第一种人,确实是慈悲为怀、一介不取的善士,有时还要自己掏腰包周济贫穷,精神可嘉,令人景仰。第二种人,拿着某堂、某会的一块金字招牌,大肆鼓噪,或登报征求,或派人劝募,其胞与为怀、视民如子之胸怀令人感动。但是,等到大量捐款到手,则马上露出狰狞面目。他们只将小部分捐款用于慈善事业,敷衍了事,大量的钱财落入私人腰包。

第三种人,完全是骗子。每当水灾、旱灾、蝗灾、兵灾、震灾、火灾等一切灾患发生,这伙人便临时租赁一二间房子,挂起某协会、某善堂的招牌,一边敦请社会名流做善事,一边印刷数十万份的宣传品四处散发,同时请人有表演声泪俱下,悲天悯人的募捐缘起。紧接着,他们派人到处伸手要钱,专门有一批擅长词令、面厚如铁的劝募员穿梭于街头巷尾

不仅如此,这帮骗子心狠手毒,因此,直呼其民族罪人也无不可。 摘自:《中国社会史:骗子的历史》 张艳国 任放 刘保昌/著 中国文史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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